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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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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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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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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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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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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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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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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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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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二人為副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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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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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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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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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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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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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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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二十一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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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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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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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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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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