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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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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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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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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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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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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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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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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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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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二人為副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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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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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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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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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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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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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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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二十一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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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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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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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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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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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第 二十五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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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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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 二十六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二十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 (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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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 二十八 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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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
第 二十九 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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